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322民初4510号之一
原告:淮北一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恒大雅苑20栋262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MA8LHRY896。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知无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昱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萧县龙城镇龙虎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21524620877。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淮北一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昱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3日立案。原告淮北一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9日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安徽昱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淮北一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北一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昱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26元,保全费1771元,由原告淮北一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