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昱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2052安徽昱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312民初2052号
原告安徽昱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萧县龙城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胡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州市铜山区同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昱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昱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10元,减半收取13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