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永兴建安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省庐江县永兴建安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0802民初296号 原告:***,男,196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安徽省庐江县永兴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柯坦镇滨河路以西、康庄大道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764799377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安徽省庐江县永兴建安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