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15328号
原告:复盛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民益路28号。
法定代表人:**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华***事务所律师。
被告:***而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沭城一品4幢1**1103室。
法定代表人:周犁犁,执行董事。
被告:***羡百货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商贸批发中心综合楼137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周犁犁,男,1985年6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
被告:***,男,1994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
原告复盛实业(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而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羡百货商贸有限公司、周犁犁、***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复盛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复盛实业(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杨 名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