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784执398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复盛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民益路28号,组织机构代码607303892。
法定代表人:李亮箴。
被执行人:浙江子也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经济开发区名园北大道98号第二幢厂房东起六间,组织机构代码307684507。
法定代表人:徐健武。
申请执行人复盛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子也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784民初100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浙江子也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复盛实业(上海)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4440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444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7年2月12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444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393元,由被执行人浙江子也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向被执行人浙江子也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永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永康市公安局车管所对被执行人浙江子也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浙江子也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有银行账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被执行人浙江子也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车辆。目前暂未发现上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且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子也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浙江子也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健武采取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申请执行人复盛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将本案移送破产审查的申请,本院经审查于2021年2月7日作出将本案移送破产审查的决定。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综上,上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784执398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姜日红
审 判 员 俞小旬
审 判 员 金希平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 吴佩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