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合作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3001执628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正中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甲,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合作市为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乙,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甘肃正中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合作市为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合作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1日作出的(2021)甘3001民初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合作市为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甘肃正中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我院作出的(2021)甘3001民初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 云
审判员 才让当智
审判员 仁青才让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看 召 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