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2901民初1456号
原告:甘肃正中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园路十字甘肃省商会大厦A塔****。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临夏市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临夏市东校场前点**span>
法定代表人:何某,该公司经理。
原告甘肃正中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临夏市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0日以双方已履行完毕合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正中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正中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长 马建良
审判员 宋丽萍
人民陪审员 陶国荣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马伊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