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492民初13号之一
原告:灵通展览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长虹东路33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张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张林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女,198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叙永县。
被告:***,男,198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叙永县。
原告灵通展览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灵通展览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灵通展览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8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