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苏0211民初7582号
原告:广州市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某某,该公司员工。
原告广州市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市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无锡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市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费84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违约金(以84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一计算);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广州市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为被告无锡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无锡马山项目提供施工图设计服务,根据2020年9月约谈记录,由广州市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先行提供设计服务。发件日期为2020年12月25日的《图纸资料签收单》,无锡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设计对接人王某签字确认签收,广州市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已完成了案涉项目的设计工作。2021年5月7日,双方签订了《绿地香港江苏公司马山项目大区精装修施工图设计合同》,合同价款480000元,合同第7条约定了付款方式,分为五期支付。广州市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已完成案涉项目的全部设计工作量,设计成果交付给无锡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目前无锡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已经支付了30万元,广州市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应支付至80%的设计费,即84000元至今未付,竣工尾款本案尚未主张。根据合同第9.7条,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逾期未付金额万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故成讼。
被告无锡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1、根据双方签订的《绿地香港江苏公司马山项目大区精装修施工图设计合同》第七条付款方式7.4施工图纸及材料样板完成提交并完成相关单位对接,经甲方书面签字确认并收到乙方提交的正式发票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设计费总价的30%。7.5约定甲方审核完成目标基础数据,并明确结果符合目标值后,收到乙方提交的正式发票后30个工作日支付该期设计费总价的20%。本案中无锡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至设计费总价的60%,即30万元,剩余设计费尚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2、双方签署的合同是马山项目大区精装修施工设计合同,根据合同第七条的约定,广州市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目前仅完成到7.4条即提交施工图纸,剩余的设计工作是要在施工过程中直至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后才符合支付条件,目前马山项目并未竣工验收。3、合同7.7条约定,广州市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应在每笔款项支付前向无锡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案中,原告主张的设计费并未开具发票。因此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经审理查明:
2020年,甲方无锡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乙方广州市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承担绿地香港江苏公司无锡马山项目大区精装修施工图设计。广州市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按无锡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求进行了相应的方案设计、施工图纸设计等。2020年12月25日广州市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提交了合同约定的项目精装修施工图设计图纸,无锡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对接人王某在《图纸资料签收单》上签字确认,《图纸资料签收单》载有“图纸资料经签收单位验收合格,予以签收”。
2021年5月7日,双方补签《绿地香港江苏公司马山项目大区精装修施工图设计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承担绿地香港江苏公司无锡马山项目大区精装修施工图设计合同,合同总价为48万元。合同第七条约定付款方式:7.2概念方案完成经甲方确认后,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正式发票30个工作日支付该期设计费总价的10%;7.3主要深化方案及空间效果图完成经甲方确认后,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正式发票30个工作日支付该期设计费总价的20%;7.4条施工图纸及材料样板完成提交并完成相关单位对接,经甲方书面签字确认并收到乙方提交的正式发票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设计费总价的30%;7.5条甲方审核完成目标基础数据、体量指标、技术指标,并明确结果符合目标值后,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正式发票后30个工作日支付该期设计费总价的20%;7.6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完成设计费结算(含设计费奖罚结算)后,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正式发票后30个工作日支付至设计合同结算价的100%;7.7上述支付,乙方应在每笔款项支付前向甲方提供甲方指定税务机关出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关于违约责任第9.7条约定甲方应按本合同第7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设计费用,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逾期未付金额万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90天以上时,乙方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甲方。
无锡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别于2021年11月3日和2021年11月18日支付工程款20万元和10万元,广州市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向无锡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具了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24年7月31日,广州市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向无锡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具了84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无锡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24日签收。
以上事实,有《绿地香港江苏公司马山项目大区精装修施工图设计合同》、《图纸资料签收单》、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电子发票、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发票顺丰邮寄及签收信息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无锡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签订的《绿地香港江苏公司马山项目大区精装修施工图设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广州市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已按约履行了相应的设计工作并提交完毕相应的设计成果,被告辩称该款项需要在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后才符合支付条件,而目前案涉项目并未竣工验收,但无锡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对广州市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设计成果提出异议,且全部工程竣工完成后的验收结果属于合同7.6条中约定的内容,而合同7.5条未对相应目标基础数据、体量指标、技术指标作明确具体的格式要求,2020年12月25日的《图纸资料签收单》中注明的“图纸资料经签收单位验收合格,予以签收”,因此本院认为广州市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已完成了合同7.5条约定的内容,无锡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广州市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已于2024年8月24日向无锡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具了该期设计费总价20%的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现广州市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要求无锡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84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案涉合同第9.7条约定无锡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约支付设计费用,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逾期未付金额万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无锡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24日签收了广州市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开具的84000元发票,最迟应在2024年10月11日前付款,现无锡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约支付设计费,应按约定依法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对于广州市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应为以84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0月12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一计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无锡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广州市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84000元及逾期违约金(以84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0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一计算);
二、驳回广州市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77元、财产保全费961元,共计2038元,由无锡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