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盘古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广州市盘古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广德绿航置业有限公司、浙江绿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皖18民终1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盘古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昌岗东路257号之一60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德绿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市站前大道与站东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绿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桐乡经济开发区广华路86号1幢32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广州市盘古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盘古装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德绿航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航置业公司)、浙江绿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香企管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德市人民法院(2024)皖1882民初43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盘古装饰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1.盘古装饰公司已完成案涉三份设计合同项下提交设计成果的义务,绿航置业公司应按照合同第7.5条的约定支付至合同价款的80%即1658818.52元,但其仅支付了700000元,仍欠付盘古装饰公司设计费958818.52元。2.未开具发票不影响绿航置业公司在案涉合同项下支付设计费的主合同义务。(1)盘古装饰公司已完成案涉合同项下的主合同义务,开具发票为其附随义务。该义务与绿航置业公司支付设计费的主合同义务不形成对待给付关系,绿航置业公司不能以此抗辩不履行其合同项下的主义务。(2)未开具发票不能归责于盘古装饰公司,绿航置业公司因其自身资金问题,拖延支付设计费,如盘古装饰公司再开具发票无疑扩大了损失,故盘古装饰公司对未开具发票不具有过错。(3)如绿航置业公司支付余欠设计费,盘古装饰公司随时可以开具发票。 绿航置业公司辩称,一审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准确,请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双方签订的设计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第7条对付款节点、付款条件等均有明确约定,开票是盘古装饰公司的合同义务,且该开票完全由其自主决定,既然盘古装饰公司选择了在一审判决前不开具发票或因其自身原因在一审过程中未作为证据提交法院的已开发票,那相应后果就应由其自行承担;同时,绿航置业公司认为盘古装饰公司一审判决后开具的发票不符合新证据的相关规定,不能作为改判的依据。 绿香企管公司未答辩。 盘古装饰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绿航置业公司向其支付设计费959394.43元。2.判令绿航置业公司向其支付逾期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959394.43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自2023年10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4月18日,逾期违约金为18228.49元)。3.判令绿香企管对绿航公司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4.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包括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1月20日,盘古装饰公司与绿航公司签订《广德绿地城一期(GT6-01-0102地块)公区精装修设计及顾问服务合同》,约定由盘古装饰公司提供广德绿地城一期(GT6-01-0102地块)室内方案及施工图设计服务,合同第二条合同价款约定本合同总价暂定为不含税合同总价人民币¥190657.04元,增值税税率为6.00%,税额人民币¥11439.42元,含税合同总价人民币¥202096.46元。后双方又签订合同价款说明一份,(补充条款与合同正文不一致的,以补充条款为准)合同价款以附件十二合同价格清单为准。本合同总价暂定为不含税合同总价人民币¥189977.90元,增值税税率为6.00%,税额人民币¥11398.67元,含税合同总价人民币¥201376.57元。2021年8月20日,盘古装饰公司与绿航公司签订《广德绿地城一期(GT6-01-0107地块)公区精装修设计及顾问服务合同》,约定由盘古装饰公司提供广德绿地城一期(GT6-01-0107地块)室内方案及施工图设计服务合同,增值税税率为6.00%,税额人民币¥3781,041元,含税合同总价人民币¥667983.93元。2022年5月6日,盘古装饰公司与绿航公司签订《广德绿地城(GT6-01-0411地块)学校室内设计合同(教学楼)项目室内方案至施工图设计合同》,约定由盘古装饰公司提供广德绿地城(GT6-01-0411地块)学校88号、89号、90号教学楼室内设计服务,合同第二条合同价款约定本合同总价暂定为不含税合同总价人民币1136002.50元,增值税税率为6%,税额人民币¥68160.15元,含税合同总价人民币¥1204162.65元。三份合同均约定本合同采用不含税单价固定的计价方式,税前固定单价不随增值税率变动而变动,如国家税务部门对增值税率进行政策性调整,则本合同税率相应进行调整。最终结算面积按规划许可证审批面积调整:本合同中出现的费用、价格凡是未注明的均为不含税价格,需要含税价格的需特殊注明。三份合同7.5条付款方式约定7.1无预付款;7.2概念方案完成经甲方确认后,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正式发票30个工作日支付该期设计费总价的10%;7.3主要深化方案及空间效果图完成经甲方确认后,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正式发票30个工作日支付该期设计费总价的20%;7.4施工图纸及材料样板完成提交并完成相关单位对接,经甲方书面签字确认并收到乙方提交的正式发票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设计费总价的30%;7.5甲方审核完成目标基础数据、体量指标、技术指标,并明确结果符合目标值后,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正式发票后30个工作日支付该期设计费总价的20%。7.6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完成设计费结算(含设计费奖罚结算)后,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正式发票后30个工作日支付至设计合同结算价的100%合同9.7条约定,甲方应按本合同第7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设计费用,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逾期未付金额万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90天以上时,乙方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甲方。7.8本合同总价及单价已包括:1)本合同约定的所有设计咨询和现场服务费;2)本合同约定服务的费用及各项差旅费;3)本合同约定数量的设计文本的印刷、制作和装订费用;4)设计文件的图签费用:5)乙方应缴纳的税金:6)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由乙方缴纳的费用。绿航公司于2022年1月29日、5月5日,8月15日分别通过广德房地产管理中心账户支付了20万、10万、10万;2023年7月21日、10月7日元分别通过广德房地产管理中心账户支付了10万、20万元,总计支付70万元。盘古装饰公司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如所请。截止一审开庭前开票情况如下:0107设计合同开票30万元(2021年12月7日开具),0102合同开票10万元(2022年8月15日开具),0411合同开票361248.8元(2023年8月30日开具),合计开票761248.8元。 一审法院认为,(一)双方签订的《广德绿地城一期(GT6-01-0102地块)公区精装修设计及顾问服务合同》《广德绿地城一期:(GT6-01-0107地块)公区精装修设计及顾问服务合同》《广德绿地城(GT6-01-0411地块)学校室内设计合同(教学楼)项目室内方案至施工图设计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遵守合同的约定。付款方式均要求乙方提交的正式发票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即每笔设计费以开正式发票为支付的前提条件。鉴于目前盘古装饰公司只开具761248.8元的正式发票,绿航置业公司已支付70万元的设计费,即61248.8元的设计费没有支付,合同约定被告应在原告出具正式发票(最后开具发票的日期为2023年8月30日)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设计费,被告最迟于2023年9月30日后支付设计费已开发票部分的余款61248.8元。逾期的可按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逾期未付金额万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盘古装饰公司认为每份合同均应付款合同款的80%,绿航置业公司认为0411地块的应付至合同款的30%,其余两份应付至合同款的60%,但应开具发票。因合同已约定开发票为付款条件,就目前能支持的应付款为61248.8元,盘古装饰公司主张的其余款项由其结合绿航置业公司的现状、履行能力决定是否另案主张。(二)绿香企管是否负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之规定,本案绿航公司系一人有限公司,绿香企管系绿航公司的唯一股东,绿香企管对其是否对绿航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负有举证责任。本案中,绿香企管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财产与绿航公司的财产做到分别列支列收、单独核算、利润分别分配和保管、风险分别承担,故绿香企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对绿航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三条、第七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一、广德绿航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广州市盘古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61248.8元及违约损失(以61248.8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自2023年9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浙江绿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广州市盘古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6788元,由广德绿航置业有限公司、浙江绿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788元,由广州市盘古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广德绿航置业有限公司、浙江绿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盘古装饰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提举电子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九张(其中三张系一审判决后开具),证明其就案涉三份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比例80%部分已开具对应的发票。 绿航置业公司确认已收到上述九张发票,但认为开票日期为2025年1月14日的三张发票(金额合计797569.72元)并非本案新证据。 绿航置业公司和绿香企管公司二审未提举新证据。本院对盘古装饰公司提举的三张金额为797569.72元新开具的发票予以认定,对其证明目的予以采信。 对一审证据的认证同一审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除发票开具情况之外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另查明:2022年7月12日、7月13日,盘古装饰公司分别就《广德绿地城一期(GT6-01-0102地块)公区精装修设计及顾问服务合同》《广德绿地城一期:(GT6-01-0107地块)公区精装修设计及顾问服务合同》两份合同向绿航置业公司发送《工程请款报告》及《请款报告单》。经双方工作人员沟通,两份合同的请款比例均为80%,绿航置业公司工作人员告知盘古装饰公司工作人员,请款流程已启动并有待相关领导签字后支付。2021年11月15日至2023年10月11日,绿航置业公司多次接受盘古装饰公司发送的广德绿地城一期GT-01-002地块和GT-01-0107地块相关设计方案并签收。2023年10月11日,盘古装饰公司向绿航置业公司发送《广德绿地城(GT6-01-0411地块)学校室内设计合同(教学楼)项目室内方案至施工图设计合同》约定的《图纸资料签收单》,后绿航置业公司的该项目对接人***予以签收。 再查明:2024年5月16日,盘古装饰公司向一审法院递交起诉状及证据材料。一审开庭审理之前,盘古装饰公司就案涉合同价款开具共计金额为861248.8元的发票,且绿航置业公司均已收到。本案二审立案后,盘古装饰公司新开具发票金额为797569.72元,已就合同约定的80%进度款全部开具了发票。针对本院询问中提到的相关问题,绿航置业公司于2015年1月20日书面回复如下:GT-01-002地块项目反馈住宅部分已交付,GT-01-0107地块项目反馈住宅部分已交付,GT-01-0411地块项目反馈尚未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三份合同约定的支付设计费用80%进度款的支付条件是否已经成就。已查明,盘古装饰公司已按照案涉三份合同的约定向绿航置业公司交付设计成果,且其中两份合同设计内容所涉地块建设的住宅部分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另一份合同设计内容所涉地块的建筑设施据绿航置业公司陈述尚未竣工验收合格。在双方此前的沟通过程中,对于前两份合同绿航置业公司业已同意盘古装饰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80%进度款比例请款,而在盘古装饰公司也已经交付第三份合同所涉设计成果且相关建筑已经完工的情形下,本院认为案涉三份合同约定的绿航置业公司支付设计费用80%进度款的条件已经成就。案涉三份合同虽约定支付进度款之前盘古装饰公司应开具对应比例的发票,但开具发票与支付工程进度款并非对待给付义务,且本案诉讼之前绿航置业公司也未就盘古装饰公司已开具的发票金额支付对应的全部工程进度款。现盘古置业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已就合同约定开具80%比例的进度款,绿航置业公司理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对应比例的进度款。按照双方签订的案涉三份合同约定的价款,绿航置业公司还应当向盘古置业公司支付958818.52元(2073523.15元×80%-700000元)。关于盘古装饰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一确定;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起算日期,考虑本案80%进度款的大部分发票在本案二审期间开具,且绿航置业公司在付款过程中存在不诚信行为,本院确定以盘古装饰公司一审起诉日期即2024年5月16日作为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起算日期。盘古装饰公司主张自2023年10月12日作为逾期支付违约金的起算日期,该主张没有事实依据,依法不予采信。本院对盘古装饰公司的其他上诉理由予以采信。 关于绿香企管公司在本案中应当承担的责任,因其未提起上诉,本院认同一审此节裁判理由及判决结果,不再赘述。 综上,盘古装饰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二审基于所查明的事实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德市人民法院(2024)皖1882民初4318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即“被告浙江绿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广州市盘古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广德市人民法院(2024)皖1882民初431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被告广德绿航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广州市盘古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61248.8元及违约损失(以61248.8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自2023年9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为“被告广德绿航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广州市盘古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958818.52元及违约金(以958818.52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自2024年5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788元、保全费用5000元,合计11788元,由被上诉人广德绿航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2776元,由被上诉人广德绿航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