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126财保228号
申请人:故城县创源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高新技术开发区杨帆大街北首路西。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濮阳市汇鑫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打渔陈镇东仝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故城县创源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濮阳市汇鑫塑料包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8564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故城县创源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以赵某名下车牌号为冀F×××××北京现代牌轿车一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了担保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名下车牌号为冀F×××××北京现代牌轿车一辆;
二、冻结被申请人濮阳市汇鑫塑料包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8564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306元,由申请人故城县创源包装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