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381民初5831号
原告:徐州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邳州市。
法定代表人:花某,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彰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彰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
法定代表人:占某,该单位经理。
被告:江苏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新沂市。
负责人:张某,该单位经理。
原告徐州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6日立案,原告徐州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徐州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徐州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徐州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