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邦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纳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391执1604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纳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响,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京纳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2021)苏0391民初46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819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