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324执3973号
申请执行人:睢宁县永兴水泥管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575388683H,住所地睢宁县。
法定代表人:刘德刚。
被执行人:江苏邦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10502106396,地址江苏省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占德响。
本院在执行睢宁县永兴水泥管厂与江苏邦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睢宁县永兴水泥管厂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是依据生效法律文书享有民事权利的当事人,有权行使处分权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2022)苏0324执3973号案件的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间内,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冯 雷
审判员 王共升
审判员 黄 坤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胡秋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