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瑞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北瑞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304民初257号 原告:***,男,197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十堰市郧阳区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瑞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茅箭区北京路**号。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孔优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参加庭审、答辩、代为参加调解、和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 原告***与被告湖北瑞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