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瑞龙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江苏瑞龙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宿豫大民初字第0269号 原告***,男,1961年6月21日生。 委托代理人***,宿迁市宿豫区大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瑞龙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66年9月8日生。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瑞龙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江苏瑞龙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苏瑞龙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O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第1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