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瑞龙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瑞龙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居民。 委托代理人***。 被告江苏瑞龙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富康大道35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居民。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瑞龙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江苏瑞龙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苏瑞龙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第页/共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