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宿豫大民初字第0388号
原告王某,居民。
委托代理人***,宿迁市宿豫区大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瑞龙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富康大道35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居民。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与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江苏瑞龙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诉称:被告在从事建设宿豫区关庙镇永平村万顷良田三标段改造工程期间。其运输砂石的重型车辆从原告的房屋西山墙过往,由于其车辆载重量特大,导致通行的道路难以承载此负荷,而将路面挤压向外推移。致使原告的房屋西山墙受力向内倾斜,山墙多处裂缝而成危房。原告多次找被告的项目经理***,其允诺配合处理,待工程结束后,一拖再拖。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赔偿损失20万元,具体待鉴定后确定;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瑞龙公司辩称:被告***是我公司工作人员,是受我公司指派工作。运输沙石的人或雇主与二被告是买卖合同关系,我们在收到沙石后付款,两被告不是侵权主体;房屋开裂的事实、原因及损失需要原告举证。
被告***辩称:不知道房子是什么时候开裂的,这个工程是瑞龙公司分包给我的。
经审理查明,被告瑞龙公司中标关庙镇永平村万顷良田改造项目,在建设过程中被告运输沙石的车辆需经由原告房屋西山墙旁的村内道路行驶,致使该道路破损。期间原告房屋出现多处裂缝。经东南建设工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鉴定:原告楼房一层墙体贯穿裂缝、窗角贯穿裂缝,楼房的二层窗角贯穿裂缝、阴角缝。并出具修复方案。江苏天园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根据修复方案鉴定工程造价为2457.33元。原告共支付鉴定费2.2万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身份证明、照片、鉴定报告和原、被告的庭审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房屋西山墙的村内道路系为方便当地村民通行而建造,路面设计建造标准不高,被告瑞龙公司运输沙石的重型车辆长期通行,势必造成路基无法承受车辆碾压的压力,致使该压力向外传导,进而影响到道路东侧的原告西山墙受力过大,而造成涉案房屋出现多处裂缝。另外,被告瑞龙公司未举证沙石运输人之间系何种法律关系,即使是买卖合同关系亦是双方的内部关系,并不能改变被告瑞龙公司工程承包人的身份。同理***系瑞龙公司的工作人员,即使是瑞龙公司将工程分包给***,亦是被告瑞龙公司管理的事情,亦不能改变瑞龙公司工程承包人的身份。综上,被告瑞龙公司在承揽的工程施工期间,因重型车辆碾压原告房屋西边的道路,造成原告房屋受损,被告瑞龙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瑞龙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457.33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鉴定费22000元,合计24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1887元,由被告江苏瑞龙水利工程有限公司22263元(诉讼费原告已预付,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帐号:46×××80,征收单位: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附录
一、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在其他方式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二、申请执行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义务人应当承担不履行义务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逾期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