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六局集团地铁工程有限公司

兰州诚信物流有限公司与中铁十六局集团地铁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陕0116民初4796号 原告:兰州诚信物流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168号三区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MA72L77A1F。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地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通州区外郎营村北1号2幢1层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584490049G。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兰州诚信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地铁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之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运输费403500元;2.判令被告以311000元为基数,按照LPR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19年12月5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判令被告以92500元为基数,按照LPR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23年2月18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三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以92500元为基数,按照LPR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23年1月6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18年,原告与被告签订《运输设备合同》,合同编号为XAWH-W-143,约定原告将被告位于呼和浩特市项目及成都市项目的设备运送至西安市项目,运输费为386800元,原告履行完毕合同义务,被告验收后,原告于2019年12月4日向被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要求被告付款。后原告与被告签订《运输设备合同补充协议》,合同编号为XAWH-W-143-01,增加合同项,费用为92500元,原告履行完毕合同义务,被告验收完毕,原告于2023年1月6日向被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两份合同原告履行完毕并向被告开具发票后,被告向原告支付75800元,尚欠403500元,经原告催促后,被告仍不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欠付运费金额予以认可,逾期利息不予认可,因为没有双方签字确认的结算单,另外诉讼费应由原告承担。 本院组织原、被告进行了举证质证,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运输设备合同及补充协议各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成立运输合同关系,运费总计479300元,被告支付75800元,欠付403500元;2.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明原告已向被告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无证据提交。本院结合案件事实及相关证据规则对原告提交证据均依法予以认可。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原、被告签订《运输设备合同》,约定原告将被告位于呼和浩特市项目及成都市项目的设备运送至西安市项目,约定运输费用金额为386800元,原告(乙方)在双方约定的日期前将货物运输到被告(甲方)指定场所,并通过被告验收后30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全额货款,原告应在收款前向被告出具全额正规发票。之后双方签订《运输设备合同补充协议》,新增运输合同项,约定运输费用金额为92500元。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运输服务,并于2019年12月4日向被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求被告支付386800元,于2023年1月6日向被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求被告支付92500元。被告向原告支付75800元,尚欠运输费用403500元。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了运输服务,被告应依约履行向原告支付运费的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运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在约定的时间未履行支付义务,给原告造成了利息损失,故原告主张逾期付款利息,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应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以311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19年12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925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3年1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地铁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兰州诚信物流有限公司支付运输费用4035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11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19年12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925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3年1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37元,原告兰州诚信物流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4018.5元,由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地铁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兰州诚信物流有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