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3424民初901号
原告:四川启壹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黉门街36号1栋4层4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地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外郎营村北1号2幢1层101.
法定代表人:***。
被告:德昌琮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昌县麻栗镇民主村白鹤滩水电站移民公用房。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海外建设发展(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二环路西二段73号1栋1单元2楼24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德昌县聚兴农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德昌县麻栗镇民主村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汉族,1992年2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渝新路235号附1号。
第三人:***,男,汉族,1987年6月10日出生,住北京市顺义区梅香街10号院4号楼3单元1201号。
第三人:四川中泰羽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商业后街17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启壹华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地铁工程有限公司、德昌琮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海外建设发展(成都)有限公司、德昌县聚兴农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四川中泰羽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6日立案。原告四川启壹华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启壹华商贸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