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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等中铁十六局集团地铁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2诉前调确3409号 申请人:**。 申请人:**。 本院于2023年12月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与**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23年11月17日经北京市公益法律服务促进会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偿还**借款本金340000元,分23期支付:自2023年12月1日起至2025年9月30日止,分别于每月25日前给付借款本金15000元,剩余借款本金10000元于2025年10月25日前给付清; 二、**给付**借款利息(以未付本金为基数,自2023年6月2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3%计算),于2025年10月25日前给付清; 三、如**未按上述约定按期足额履行任意一期给付义务,则**有权就全部剩余本金及利息一次性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案件调解费3200元,由**承担,**垫付(已垫付),于2023年12月25日前给付**; 五、本协议履行完毕后,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二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与**于2023年11月17日经北京市公益法律服务促进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