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2诉前调确3409号
申请人:**。
申请人:**。
本院于2023年12月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与**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23年11月17日经北京市公益法律服务促进会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偿还**借款本金340000元,分23期支付:自2023年12月1日起至2025年9月30日止,分别于每月25日前给付借款本金15000元,剩余借款本金10000元于2025年10月25日前给付清;
二、**给付**借款利息(以未付本金为基数,自2023年6月2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3%计算),于2025年10月25日前给付清;
三、如**未按上述约定按期足额履行任意一期给付义务,则**有权就全部剩余本金及利息一次性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案件调解费3200元,由**承担,**垫付(已垫付),于2023年12月25日前给付**;
五、本协议履行完毕后,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二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与**于2023年11月17日经北京市公益法律服务促进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