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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计算机有限公司、西安泽塔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陕0113民初25410号 原告:西安泽塔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计算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西安泽塔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塔公司)与被告**(天津)计算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85000元预付款,并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1年3月20日至实际支付之日的资金占用利息;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9584元(以272000元为基数,按照日0.1%的标准自2021年3月20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暂计算至2021年5月31日)并赔偿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210600元,合计230184元;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21年1月19日签订了《销售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型号为丽台3080的**32台,购货总价款为人民币272000元;付款期限及方式为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85000元作为预付款,待被告向原告供货前一次性支付剩余全部货款;交货时间为合同签订后60日内。上述《销售合同签订后,原告即按照合同约定于2021年2月1日向被告支付了85000元预付款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21年3月20日前向原告交付标的货物;经原告多催告,直至起诉之日,被告仍拒绝交付货物,被告行为构成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给原告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且拒不赔偿,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同意返还原告85000元的预付款,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并未实际履行,认可合同已经解除,未履行的原因是厂家对合同约定的型号的产品停止生产,致使其无法交货。愿意按照合同约定,以总价款的10%向原告支付违约金。85000元的资金占用费不同意支付,原告主张的损失210600元不具有合理性及合法性。 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19日,原告(甲方、买方)与被告(乙方、卖方)签订《销售合同》,约定:原告从被告处购买型号为“丽台3080”的**32张,单价8500元,合计272000元。付款期限及方式:合同签订后支付85000元作为预付款,供货前支付剩余全部货款。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60天内。违约责任:本合同的任何一方没有履行、**履行或擅自更改合同内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按有关法律或规定处理。乙方延迟交货,每**一日,应某某交付货物总额0.1%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总金额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合同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损失。2021年2月1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85000元的预付款。 另查明,2021年2月23日,被告公司员工***通过微信告知原告公司员工***丽台3080型号的**厂家通知停产,目前无货无报价。 庭审中,原告提交了其与案外人成都世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12月4日签订的《销售合同》,约定:该公司从原告处采购GPU服务器4台,共计578540元;丽台3080**32张,共计256000元;技术服务费350000元。未及时交付商品的,该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由原告按照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二十向该公司支付违约金。后因被告无法向原告供货,原告又于2021年4月8日与成都世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将前述的3080型号**32**更为3060型号**22张、3090型号**10张,价格仍按原合约约定的256000元,采购成本增加等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原告又提交了其2021年4月12日与案外人成都海国图志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约定原告从该公司采购丽台3060型号**22张、丽台3090型号**10张,价格共计466600元。基于以上情况,原告主张:因被告违约,未按期供货,导致原告为履行与成都世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合同从成都海国图志科技有限公司采购替代**,多支付了194600元货款及16000***费,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当由被告承担。 被告当庭提交了丽台(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2021年2月22日出具的《关于LeadtekRTX3080Hyper**停产取消订单告知函》,称:LeadtekRTX3080Hyper产品暂时全部取消订单,由于NVIDIA将RTX3080芯片更新版本,丽台3080**产品全部停产,所以老订单都取消。 上述事实,有《销售合同》、付款凭证、《关于LeadtekRTX3080Hyper**停产取消订单告知函》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签订的《销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某某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预付款85000元,后被告方以厂家停止生产丽台3080型号**为由未能按期向原告交货。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返还预付款、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庭审中,被告认可双方之间的合同已经解除,故本院依法确认原、被告签订的《销售合同》已经解除。合同解除后,被告应当向原告返还预付款85000元,并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2021年3月20日至实际退款之日的利息。 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被告当庭认可愿意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按照双方约定:被告延迟交货,每**一日,应某某交付货物总额0.1%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总金额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故被告应付违约金应为27200元。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赔偿损失210600元的问题,双方在合同中并未对具体赔偿标准作出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遇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首先,本案原、被告在签订《销售合同》时,被告并不知情原告与成都世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签订《销售合同》的事宜,更无法预见会因自身无法供货的行为导致原告高价从成都海国图志科技有限公司采购替代产品以履行与成都世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合同。故原告向成都海国图志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的货款,属于被告无法预见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其次,合同具有相对性原则,原告与案外人签订的合同不应约束本案被告。故被告以其与案外人签订的合同约定的价款要求原告赔偿损失没有合同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损失并无合同约定,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天津)计算机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西安泽塔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付款85000元,并按2021年6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3月20日至实际付款之日的资金占用费; 二、被告**(天津)计算机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原告西安泽塔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7200元; 三、驳回原告西安泽塔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28元,减半收取后计3014元,由被告负担1072元,剩余部分原告自行负担。因原告已预交,故被告应在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时将由其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