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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12民初8306号 原告:安徽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芜湖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盈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盈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某,男,系被告某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安徽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9日立案。2025年4月16日,原告安徽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460.74元,减半收取7730.3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730.37元,由原告安徽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