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685民初6533号
原告:某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奔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工业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某某铸造海安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工业工程有限公司、某某铸造海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某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被告已给付款项为由,于2024年10月1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交受理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某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