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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某某工业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685民初6533号 原告:某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奔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工业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某某铸造海安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工业工程有限公司、某某铸造海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某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被告已给付款项为由,于2024年10月1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交受理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某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