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04民初15241号
原告:东莞市金诺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东城街道主山社区莞樟大道163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力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汽车工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591号。
法定代表人:戴旻,总经理。
原告东莞市金诺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汽车工业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7日立案。原告东莞市金诺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7日因双方已达成和解,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金诺热能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00元,减半收取计2850元,由原告东莞市金诺热能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于权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