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92民初2583号
原告:许某,男,汉族,住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被告:上海某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项某。
被告:***。
原告许某诉被告上海某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许某于2024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许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此款原告许某立案已预交360元,本院予以退还180元)。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