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523民初4130号
原告: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公司,住所地:河南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公司诉被告河南*公司、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1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属于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