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财保1545号
申请人:广州奥奇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光谱西路3号研发厂房701房。
法定代表人:曾光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宗良,北京市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博维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长春桥路11号4号楼1707-2。
法定代表人:吴月安。
申请人广州奥奇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北京博维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913498.07元的财产。担保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提供担保书作为保全申请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博维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九十一万三千四百九十八元零七分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州奥奇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书的执行。
审判员 张帅宾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青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