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106民初1819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7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来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恒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恒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京通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聚福园88-9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韬中茂(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南京通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2020年6月1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且并不因此而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4元减半收取247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