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通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南京通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106民初1819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7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来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恒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恒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京通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聚福园88-9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韬中茂(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南京通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2020年6月1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且并不因此而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4元减半收取247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