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粤03民终61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星火电子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兴晟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销售总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杰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星火电子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星火公司)、深圳市兴晟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晟图公司)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3民初218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庭审后,***提交了《账户历史交易查询对账单》及其与***就支付劳务费问题进行沟通的短信及微信聊天记录。***的《账户历史交易查询对账单》显示其于2018年2月9日已按照一审裁决金额向***支付了6819元。***提供的银行交易短信通知亦显示2018年2月9日其收到6819元。
经本院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与星火公司、兴晟图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确认其由***招用,亦由***对其进行管理并发放劳动报酬,星火公司和兴晟图公司未对其进行过管理。因此,***实际系由***个人所雇佣,与星火公司、兴晟图公司并不存在劳动关系。***与***之间的权利义务应按照劳务关系予以确定,对于***的劳务报酬一审计算无误,***对此未提出上诉,本院予以确认。***要求***、星火公司和兴晟图公司依照劳动关系向其支付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由于***已按一审裁决的金额向***支付了相关款项,本院无需再裁决其重复支付,兴晟图公司也无需再承担垫付责任。综上,***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由于一审判决后出现了新的事实,本院对一审判决内容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3民初21852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