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311执28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
申请执行人***,女,196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
被执行人安徽珠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胜利东路429号办公楼四楼4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8)皖0311民初265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安徽珠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徽珠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银行的存款92000.71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