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0323执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固镇县。
被执行人:安徽省盛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固镇县城关镇谷阳路西段北侧(老城关镇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35675357430。
法定代理人:许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省盛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省盛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皖0323执1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