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申通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磁浮交通发展有限公司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7101民初1272号 原告:***,女,199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上海磁浮交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阳路210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上海申通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衡山路12号商务楼3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上海磁浮交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申通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以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