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7101民初1242号
原告:***,女,200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申通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衡山路12号商务楼3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申通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