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申通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申通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7101民初1242号 原告:***,女,200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申通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衡山路12号商务楼3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申通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