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申通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申通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4民初10160号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门外大街6、8、10、12、16、18号6号楼13层131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政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申通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衡山路12号商务楼3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申通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包珺 书 记 员 包珺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