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4民初9479号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门外大街6、8、10、12、16、18号6号楼13层131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政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申通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衡山路12号商务楼3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申通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7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严 萍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