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鲁1428执保195号
申请人:长治市***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郊区黄碾镇西旺村南排2号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丰德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老城镇***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本院审理申请人长治市***工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丰德车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山东丰德车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4600元或等值财产,申请人已提供保险利益担保。
经本院执行2020年4月13日冻结了被申请人部分银行存款,因未查到足额财产致使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
至此,对被申请人山东丰德车业有限公司保全措施保全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0)鲁1428执保195号财产保全一案,予以结案。
申请保全人若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董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