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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湖北中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鄂1127民初3101号 原告:江苏***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1411183957。 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靖江经济开发区罗家港桥货站南路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中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77932604260。 住所地:**县人民大道14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中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2日立案。2022年10月10日,江苏***集团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701元,减半收取350.5元,由江苏***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柳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