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2828民初917号
原告:江苏***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靖江经济开发区城南园区苏源热电路。
法定代表人:倪锋,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土城路9号。
法定代表人:秦树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梦岭,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江苏***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文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史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