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民辖终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树东,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倪锋,董事长
上诉人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2021)苏1282民初17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2021)苏1282民初1739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和理由: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法院。案涉合同双方签订主体为特定主体,均具有该工程的施工资质要求,与定作合同的主体有显著区别。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名称及条款均表明该合同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的实际施工都是围绕建筑工程施工设计图纸进行的安装施工,属于整体建筑施工工程项下的一部分,并非是被上诉人公司按照自己已有的机库门直接发货或按相应要求进行定作,不符合定作合同的特征。合同双方对违约情形以继续履行为主要救济方式,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习惯,与以金钱给付为主要违约救济方式的承揽合同有明显的区别。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违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以该工程所在地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作为管辖法院。
被上诉人江苏***集团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包括建筑和安装两方面的合同,有时二者合二为一,建筑是指对工程进行营造的行为,安装主要指与工程有关的线路、管道、设备等设施的安装。案涉合同名称为《95861部队机棚工程大门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乙方江苏***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双向三重叠电动(手动)侧转式机库门的制作、安装、装卸运输至施工现场,对施工前期构件的预埋,合同内容涉及机库门的制作、安装、验收等,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安装,故本案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管辖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案涉合同的协议管辖条款因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而无效。案涉工程所在地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本案应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2021)苏1282民初1739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锦华
审 判 员 瞿廷英
审 判 员 曹海霞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黄晓明
书 记 员 陈晓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