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82民特399号
申请人:江苏***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1411183957,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开发区城南园区苏源热电路。
法定代表人:倪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靖江市生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人:成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097427026J,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火车南站西路********。
法定代表人:任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智勇,该公司员工。
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江苏***集团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成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20年11月17日经靖江市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成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前给付江苏***集团有限公司货款400000元。如成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未按约付款,则另加付46800元,并支付以未付货款金额为基数(货款总额446800元扣除已付款部分)自2021年1月21日起按年利率8%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江苏***集团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成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经靖江市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赵国芹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