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6民初906号
原告:***,男,197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
被告:***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祁家湾街水塔村2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登记立案,并依法通知***于7日内应预交案件受理费34800元,逾期未缴费的,本院将对本案按撤诉处理。原告***于2023年1月13日签收诉讼费预缴通知,但未在规定期间内交纳诉讼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本院认为,***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通知后仍不预交,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法应对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