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正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湖北正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1223民初206号 原告:***,男,196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崇阳县人,住崇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崇阳县沙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5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住湖北省通城县。 被告:湖北正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纱帽街纱帽正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昕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湖北正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湖北正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又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12000元,且当庭支付为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52元,减半收取计22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