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正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崇阳县交通运输局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1222民初965号 原告:***,男,1959年9月23日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住本县。 被告:湖北省交通运输厅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汉口建设大道428号 被告:崇阳县交通运输局 被告:湖北正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南区 被告:***,男,1976年8月30日生,汉族,湖北省咸宁市人,住咸宁市咸安区。 原告***诉被告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崇阳县交通运输局、湖北正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25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徐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