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2民初9135号
申请人:天津通安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丰泽三大道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7925010482。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湖北世纪森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四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695339165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天津通安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世纪森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湖北世纪森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65000元或查封同价值财产。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出具的保全损害责任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在诉讼期间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了担保,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湖北世纪森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5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速录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