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505民初934号
原告:湖北世纪森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四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695339165W。
法定代表人:袁道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巍,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宜昌成坤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星光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063524098T。
法定代表人:田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湖北世纪森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宜昌成坤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4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北世纪森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世纪森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世纪森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2元,由原告湖北世纪森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方向明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