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世纪森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2021)黔2730执571号湖北世纪森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海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730执571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世纪森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四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695339165W。

法定代表人:袁道胜,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贵州海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都司路都司大道中天广场Ⅱ组团16层4D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519228965。

法定代表人:康勇文,该公司总经理。

湖北世纪森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海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5)龙民初字第804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贵州海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07820元及利息(以300000元为本金,从2017年11月5日起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直至款项清偿止),若被执行人贵州海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或提取其合法收入,财产查封、扣押期间不得买卖、转让、抵押、担保及设置权利负担等处置。

上述涉及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罗英列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陈大彬

书 记 员 汪玉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