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21民初4981号之一
原告:江苏源通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西城街道桥港路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67981267XL。
法定代表人:夏鹏,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北世纪森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四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695339165W。
法定代表人:袁道胜。
原告江苏源通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世纪森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源通电气有限公司自愿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苏源通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源通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56元,减半收取3878元,保全费2770元,合计6648元,由原告江苏源通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于秋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