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882执15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建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振源,浙江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0年1月4日生,汉族,住沁阳市。
关于杭州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882民特7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74700元及利息。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报告当前的财产状况,也未主动履行其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不动产、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保险公司等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查明被执行人***涉及执行案件多起,抵押给银行的房子已经在2017年处置完毕,有一处抵押权人为沁阳市诚信担保有限公司,还有以物抵债给另案申请执行人的,名下车辆已依法查封,因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
三、向沁阳市住房保障中心、焦作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等发出协助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通过实地调查对被执行人住所进行调查了解,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六、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措施。
七、本院已向申请人执行人告知可申请律师调查令和公告悬赏措施,以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申请人表示暂不申请。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剩余74700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上述被执行人有零星存款之外,被执行人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杭州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赵 利
审判员 聂卓文
审判员 张 燕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闫朋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