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杭州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浙江宏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申请破产和解破产清算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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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22破13号之二



申请人:浙江宏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城南街道迎春南路29号荣正财富广场6层07、08、09室。




法定代表人:徐洪华。




2022年1月28日,浙江宏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因《浙江宏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和解协议(草案)》于2022年1月27日经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请求本院裁定予以认可。




本院查明,2022年1月27日,《浙江宏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和解协议(草案)》在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上提交各债权人表决,出席会议享有表决权的债权人2人,同意2人(全票通过)。




本院认为:《浙江宏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和解协议(草案)》已在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上提交各债权人表决,投同意票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已经超过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人数的二分之一,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已经超过经管理人确认的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该和解协议已由有表决权的债权人通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并终止和解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认可浙江宏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和解协议;




二、终止浙江宏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和解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周建民


审判员王杰


审判员杨君玲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孙红



附:《浙江宏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和解协议(草案)》


浙江宏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和解协议(草案)


债务人浙江宏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圣公司”或“债务人”)经债权人杭州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申请,由桐庐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桐庐法院”)于2021年8月2日做出(2021)浙0122破申13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受理债权人对宏圣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21年8月9日,桐庐法院制作(2021)浙0122破13号《决定书》指定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六和所”)担任公司管理人,依法履行各项法定管理人职责。


债务人为免于清算,自愿融资以偿还部分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制定本和解协议草案,供债权人会议表决:


1、宏圣公司债务


截至2021年10月19日,根据管理人接受债权申报并依法审查认定的债权人2户,申报债权总额为人民币1,151,202.80元。经管理人依法审查并确认的债权总额为人民币1,151,079.59元。


债权审核的具体情况如下: